用益物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两种。
移转继受取得就是将他人的物权以物权原有的状态和内容完整地转移给取得人,随之二发生的是原物权人的物权的丧失。最典型的移转继受取得是买卖、赠与和互易。买卖是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赠与是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互易是以已物交换对方之物,类似于有偿买卖,只是不支付对价,而是支付相应价值的物。
设定继受取得是在原物权人的物权上设定一个新的物权,而新的物权是原来没有的,原物权人的物权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只是在权能上会有所改变。如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已经是很普遍的做法。找法网提醒您,新设定的物权只能是他物权,而不能是所有权。主要是用益物权和抵押权两类。
二、继受取得的的常见形式有:
1.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其他合法原因。
三、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是基于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而取得的。这种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商标权的转让和商标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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